电池行业又出新规 企业产品需调整
2017-11-06
在第48个“世界标准日”当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发布了2017年第26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本批标准包括《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等共425项国家标准。电池中国网统计发现,有19项标准涉及储能用蓄电池、动力用电池以及燃料电池产业链等。其中,加氢站、储制氢等燃料电池产业链相关标准占9项,燃料电池相关标准增长较快,这也是我国燃料电池发展现状的一个反映。
截至目前,已经录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即已公布具体内容的标准,包括《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1部分:供电设备》《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和《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等7项标准。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提示,本批中其余尚未公布具体内容的标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电池中国网摘出公布具体内容的标准中与电池有关的部分,供了解。
一、《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国家标准提高改进了客车的侧倾稳定性、防火措施、出口数量和通过性、车内布置等安全要求,其中对蓄电池要求如下:
4.4.5 蓄电池
4.4.5.1所有蓄电池应安装牢固且易于接近。
4.4.5.2 蓄电池应与乘客区、驾驶区、行李区隔开,并与车外通风。
4.4.5.3 蓄电池接线柱应良好保护,无短路危险。
由于本标准主要关注“结构安全”,所以并未涉及能量密度、技术路线等内容,只是从蓄电池的安装、接线等方面做了粗略规定,电池生产企业配合整车企业按此标准去做即可。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由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起草,归口单位为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该标准重点解决车辆节油效率低和纯电续驶里程短的问题,规定混合动力模式下节油率必须超过35%,纯电续驶里程不得低于50km。电池企业需要关注的部分如下:
4.5 动力蓄电池
动力电池应满足如下要求:
——车辆的动力蓄电池不应采用铅酸蓄电池;
——循环寿命、安全、电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4.7 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
N1类车辆按照GB/T18386的工况法进行试验(含市郊循环工况),续驶里程应不低于50km;M2、M3、N2、N3类采用GB/T18386的等速发进行试验,续驶里程应不低于50km。
4.8.2 故障
整个可靠性试验过程中,……动力蓄电池及管理系统……车载充电系统(如果有)等系统和设备不应出现危及人身安全、引起主要总成报废、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故障(致命故障);也不应出现影响行车安全、引起主要零部件和总成严重损坏或用易损备件和随车工具不能在短时间内排除的故障(严重故障)。
三、《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
协议一致性测试是一种功能性测试,它是在一定的网络环境下,利用一组测试序列,对被测试协议实现测试,通过比较实际输出与预期输出的异同,判定被测实现在多大程度上与描述标准一致,通过协议一致性测试可以减少产品在现场运行时发生错误的风险。协议一致性测试是互操作性测试的基础,只有通过协议一致性测试的产品,表明其符合相关协议标准要求,才有意义进行操作性测试。本标准重点介绍了一致性测试要求、一致性测试系统和一致性测试内容(具体内容请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即可)。
四、《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平衡车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适用于以蓄电池为动力能源的电动平衡车(除军用、警用及其他特种用途外)。与电池有关的规定如下:
5.2.9 电池和电池组
电动平衡车的电池和电池组的性能应能保证电动平衡车可在其预期使用条件下正常运行。平衡车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的性能应符合SJ/T11685—2017的要求。
5.4.3 抗盐雾腐蚀
按照6.3.2进行盐雾试验。试验后,被试样品各元器件和接插件等不应有腐蚀现象且样品不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且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
5.4.4 低温试验
5.4.4.1 低温储存
按照6.3.3.1进行低温储存试验。试验后,被试样品不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且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
5.4.4.2 低温运行
按照6.3.3.2进行低温运行试验,被试样品应不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且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要进行的高温储存(按照6.3.4.1进行试验)和高温运行(按照6.3.4.2进行试验)试验,试验后,被试样品应不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或出现运行突然停止现象,且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
五、《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
《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标准涉及电池的部分有:
5.4.2 低电量保护
电动平衡车应具备低电量保护功能,即电动平衡车电池组电量低于制造商规定的安全行驶所需最低电量时,应具备持续安全警告和持续翘板功能或类似保护功能以限制用户继续行驶。
5.4.5 能量回收过充电保护
带有能量回收功能的电动平衡车,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措施,防止下坡或减速时能量回收对电池和电池组造成过充电,应在电池或电池组过压前触发安全告警和翘板功能等类似措施,且平衡车不应由于电池或电池组过压保护而切断放电回路。按9.1.5测试时,电动平衡车同时应不起火、不爆炸,且外壳不破裂、不漏液。5.4.6 单节电池欠压报警限速。
按照9.1.6测试时,电动平衡车应在单节电池欠压时触发安全告警和翘板功能等类似保护措施,且在触发保护功能前,平衡车不应由于电池或电池组欠压保护而切断放电回路。平衡车应不起火、不爆炸,且外壳不破裂、不漏液。
需要提醒的是,这些电池相关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但虽为推荐性标准,其对规范电池行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电池企业生产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也有积极的引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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